中国共产党武汉大学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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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党政办公室 文号 : 武大党字[2017]47号

中国共产党武汉大学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加强和改进中国共产党武汉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工作,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武汉大学章程》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武汉大学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学校党委是中国共产党在武汉大学设立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

第二条 学校党委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它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党委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任期内,党委委员出缺的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补选。因调离本校、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学校党委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学校党委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党委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党委委员的,应当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四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常务副书记、副书记,并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书记、常务副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校党委书记、常务副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党委常委的调动、任免,遵从上级党组织决定。党委全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全校工作;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学校党委职权,主持经常工作。

第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对学校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党委常务副书记、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等相关工作,同时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其他党委常委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一岗双责”。校党委委员依照党章党规履行职责,并在岗位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学校党委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成员职责分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条 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会议是学校党委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

党委全委会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党委常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学校党委常务副书记、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学校党委应当制定全委会和常委会议事规则,规范党委集体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执行、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并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不断丰富完善。

第七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

(一)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二)坚持学校党委向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

(三)经常听取分党委(党总支)和党员群众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支持和保证分党委(党总支)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和请示工作,独立负责地解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和上级党组织、分党委(党总支)之间互通信息、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四)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也不得在行动上违背决定要求。

第八条 学校党委严格遵守、自觉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个必须、五个决不允许”的要求,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坚守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程序,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严格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制度,按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忠诚干净担当。

第九条 学校党委不断加强班子建设,努力提高办学治校能力和水平。

(一)学校党委加强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切实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二)学校党委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丰富学习内容,改进学习方式,提高学习实效,努力建设学习型组织,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学校党委中心组应当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原则上每季度集中学习不少于1次。

(三)学校党委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学校党委常委会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常委会委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自觉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参加和指导分管单位及联系学院(系)民主生活会。

(四)学校党委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常委会委员应当带头直接联系群众,落实联系学院(系)、定期接待师生来访等制度规定。

(五)学校党委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维护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推动发展的能力。

第十条 学校党委坚决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领导学校党内监督工作,加强对学校纪委和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拓展党内监督渠道,建立有效管用的党内督查机制,落实党内监督主体责任,确保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落实;同时,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工作监督,接受上级纪委(纪检组)和学校纪委的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党委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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