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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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党政办公室 文号 : 武大党字[2017]40号

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提升学校领导班子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和教育部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决落实中央关于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依规决策,坚持实事求是、促进科学发展。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重要人才使用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权限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具体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阵地建设;

(三)学校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四)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事业专项规划和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六)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

(七)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八)学校党政机关、学院(系)、直属单位和群团组织等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确定;

(九)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十)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调整、决算情况及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情况;

(十一)学校重大对外投资、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二)学校重大评价评奖和校级以上重大表彰的推荐;

(十三)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四)其它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包括:

(一)校级干部和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二)学校党政机关、学院(系)、直属单位、群团组织等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

(三)纳入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管理范围的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选的确定;

(四)其他到校外任副处级及以上职务干部的推荐;

(五)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六)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

(七)五级、六级职员的评聘,四级及以上职员的推荐;

(八)党纪政纪处分;

(九)其它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

(一)中央或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和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的用于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项目;

(二)校际间合作办学等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学校实际出资的重大科研合作项目等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四)学校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安排,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功能调整以及追加预算单项1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变更;

(五)学校修缮总体项目安排,单项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修缮项目设计方案和工程预算,单项追加预算100万元(含)以上重大变更;

(六)学校建设工程(含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预算内单项2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变更。

(七)单台(项)或批量购买5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

(八)购置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

(九)学校贷款项目;

(十)其它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包括:

(一)学校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内预备经费单项2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未纳入学校当年预算,需追加或调整额度单项1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安排;

(三)对外重大捐赠;

(四)其它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机制与决策程序

第八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是“三重一大”决策的基本形式。凡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须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党委全委会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党委常委会议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前,根据议题情况,应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重要干部任免应按照有关规定书面征求纪检部门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事项,要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或经专门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它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在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与会人数规定方能举行。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时,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二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分管校领导、责任部门应负责在会前解决好提交讨论事项的专业技术性问题,会上主要介绍与学校发展方向的一致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现实可行性,介绍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客观准确。应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三条 会议决策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并存档。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强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落实责任制。会议决策的事项,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进行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督查和报告制度。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教育部党组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建立“三重一大”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负面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应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四)越权决策的;

(五)因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六)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七)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共产党武汉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武汉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等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规定》(武大党字〔2009〕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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