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值班、加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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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党政办公室 文号 : 武大党政办字[2017]7号

武汉大学值班、加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处理各种事务和及时发现、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学校工作正常有序运转,确保学校安全、稳定、和谐;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值班、加班补贴的发放工作,依据中央和地方有关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值班主要指教职员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和应急期间承担带班和值班工作。加班是指教职员工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值班岗位责任,确保信息畅通,高效联动,反应迅速,处置有力。

第四条 党政办公室统筹安排学校值班事宜,建立校领导、党政办公室负责人两级24小时在校带班,工作人员在岗值班制度。各单位建立负责人在校带班、工作人员在岗值班制度并报学校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学校建立全年每天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24小时应急值班中心设在学校110指挥中心,学校保卫部门具体落实值班任务。

第六条 学校加强对各单位值班工作指导,通过对值班人员进行专题培训等方式提高值班人员综合素质,推动值班工作规范化建设。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值班人员的工作保障,统筹安排好值班人员的调休和值班补贴发放工作。

第八条 学校提倡和鼓励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非因工作紧急需要,不得要求教职员工加班。确需加班的,须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要求或审批。各单位应建立规范和严格的值班、加班审批程序。值班、加班事由,记录须及时在各单位公示。

第九条 教职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参加业务培训、学术交流活动、因公出差、正常教学活动和自主科研活动不认定为加班,寒假、暑假期间正常在岗工作的不认定为值班和加班。有中央、国家有关部委、省市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和学校安排的专项工作除外。

第十条 各单位要充分保障加班教职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优先安排加班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调休,确实无法调休的,按照本规定发放加班补贴。

第十一条 值班、加班时间的计算标准为4小时以内为半天,4小时以上为一天。在国家法定节日期间安排值班、加班的,值班、加班补贴双倍计算。各单位核发补贴时,应按照扣除已调休天数后的实际值班天数计算补贴数额。

第十二条 学校人事部门负责各单位的值班、加班补贴发放的审核工作。各单位申请发放补贴时须提供审批记录、值班和加班考勤表和补贴数额。值班、加班补贴的发放方式为年终一次性随奖励绩效统一发放。值班补贴和加班补贴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三条 学校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之外的各单位安排值班、加班所发生的补贴从各单位年度奖酬金中列支。特殊情况下,与各专项工作相关的值班、加班所发生的补贴,按照专项经费来源渠道,报经费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值班、加班补贴从专项经费列支。

第十四条 学校通过电话点名、现场巡查等方式加强对值班工作的管理和检查,坚决杜绝值班人员、带班人员脱岗、顶岗现象。

第十五条学校对违反值班制度,不能履职尽责的值班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值班、加班相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规范管理、检查监督和审批核准责任。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发放补贴的,学校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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