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诉讼仲裁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诉讼、仲裁事务管理,理顺诉讼、仲裁案件处置流程,提高处置效率和效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仲裁案件,指学校与其它自然人、法人或者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的各类民事、行政等纠纷。
第三条 学校诉讼、仲裁案件由学校法制工作部门统一组织协调,相关涉案单位具体承办。承办单位可代表学校处理诉讼、仲裁案件,也可从学校通过招投标程序遴选的律师服务机构中选聘律师代理诉讼、仲裁案件。
第四条 校内任何单位收到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应诉通知书后,应于接收当日报送学校法制工作部门。学校法制工作部门须与承办单位制定初步应诉方案并报请分管校领导阅示,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按规定报请学校主要负责人阅示。
第五条 承办单位须追踪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通报学校法制工作部门,遇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学校领导。
第六条 承办单位拟采取诉讼、仲裁方式解决各类纠纷的,须将提起诉讼、仲裁的建议报送学校法制工作部门。学校法制工作部门组织承办单位进行论证,必要时可邀请法律专家参与论证。诉讼、仲裁方案报经学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承办单位在处理被诉案件或起诉案件工作中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遵照法律规定程序、法定时限,梳理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撰写答辩状或起诉书等法律文书并参加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召开的庭审。
第八条 学校处理诉讼、仲裁案件所实际发生费用由承办单位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按照财务规定方式办理。
第九条 承办单位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诉讼仲裁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交学校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条 学校法制工作部门定期对重大案件所反映的管理问题和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总结,形成案件分析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学校对妥善处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维护学校权益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法制办公室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