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规章制度制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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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党政办公室 文号 : 武大党政办字[2017]3号

武汉大学规章制度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保证规章制度的质量,完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学校为了组织和管理各项行政工作,依照本办法制定的各项规定、规则、办法等的总称。

第三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上位法的规定。

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符合学校发展需要,须维护学校规章制度体系的统一与协调,须体现制度体系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无明显矛盾冲突、无重大遗漏,避免无必要的重复规定。

第五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保障教职员工、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应当明确学校各单位的管理权力和责任范围。

第六条 规章制度应当对制定宗旨和依据、适用范围、具体措施以及施行日期等内容作出规定。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

第七条 规章制度根据内容需要,可分为章、节、条、款、项和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二章 起草

第八条 学校规章制度由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组织起草。

第九条 起草部门对拟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要进行充分论证。应当注意与现行规章制度的衔接和协调。

第十条 起草规章制度,应当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学校实际,注重实效。广泛听取有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学院、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釆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 起草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学校教职员工或者学生切身利益的,应当向全校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起草部门也可举行听证会。

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制度送审稿及其说明、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它材料送学校法制工作部门审查。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规章制度制定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和有关方面对起草该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学校法制工作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二)是否正确处理关于规章制度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三)需要审查的其它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就规章制度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送审稿直接涉及学校教职员工或者学生切身利益的,或者教职员工、学生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未向全校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学校法制工作部门可以向全校公布,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对规章制度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法制工作部门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和法制工作部门的意见上报分管校领导召开专题会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法制工作部门对规章制度送审稿提出审查意见书后,起草部门根据审查意见书形成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后,按规定程序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三章 决定与公布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应当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规章制度草案时,应当由起草部门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应当由校长签署命令发布。

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签署发布后,应当通过学校文件形式和学校网站等平台及时公布。

第四章 适用与解释

第二十一条 经校长签署命令发布的各规章制度具有同等的效力,由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在其权限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规章制度由起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应当经常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规章制度的修改、废止程序,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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