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法律顾问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治校水平,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包括校长法律顾问和从事具体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常年法律顾问。
第三条 学校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 学校聘任校长法律顾问,校长法律顾问聘期五年,可连聘连任。顾问人员应当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研究或者法律实务等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业务水平,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第五条 校长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学校的重大决策事项、合同行为及其它重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学校规章制度制定的论证工作,必要时参与规章制度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三)参与学校重大对外合作和重大项目的论证、谈判活动;
(四)列席校长办公会议或受邀参加学校其它会议并就校长咨询的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五)承办校长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六条 学校法制工作部门或者各职能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处理具体法律事务。
第七条 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由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合同须报学校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学校法律事务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其它领域的专家参加。会议内容涉及学校相关部门的,该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当参加。
第九条 学校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十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应当: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学校工作秘密,遵守学校工作纪律,不得以学校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办法规定职责无关的活动;
(二)忠于职守,维护学校声誉与权益;
(三)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通报学校法制工作部门;
(四)不得办理其它当事人委托的与学校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不能忠实履行顾问职责,给学校的合法权益、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学校可以解除聘任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