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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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党政办公室 文号 : 武大党政办字[2017] 5号

武汉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武汉大学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合同管理遵循源头风险防范和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监督、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学校法制工作部门统一指导、监督管理学校合同事务。各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并制定相应管理措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五条 学校法制工作部门定期开展合同管理培训,提高学校合同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与归口

第六条 学校对外签订的合同主要有战略合作、教学、科研、人事人才、国际合作、后勤保障类(基建维修家具采购等)、招投标采购等类别,依据合同内容、事项责任、经费来源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对合同分类、归口管理无法明确的,由学校法制工作部门报请学校领导通过专题会议形式予以明确。

第七条 为规范合同格式,各职能部门应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报学校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和备案。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和职能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确需签订的,由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订。

分管校领导认为合同内容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应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签订。

涉及校级财力事项的合同须经财务部门会签。

第九条 学校分类刻制合同专用章,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与复审

第十条 合同拟订前,职能部门应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在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后,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前,职能部门应就以下方面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合作事项是否符合学校利益;

(三)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

(四)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审查后的合同文本签署意见。合同内容涉及到几个职能部门的,须由相关职能部门会签。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合同应送学校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三条 对需进行复审的合同,送审时应填写送审单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当事人资质的说明或证明;

(二)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合同文本,涉外合同须提供中文文本;

(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关于合同文本的意见;

(四)合同可行性及风险的论证或说明;

(五)其它材料。

对不提供上述材料的,学校法制工作部门不予复审。

第十四条 学校法制工作部门应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六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遇重大事项或其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复审期限。

第十五条 学校法制工作部门对合同材料进行复审后,应作出通过审查、建议修改或不予通过的明确结论,并出具复审意见书。

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签订前有异动的,应重新审查。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与建档

第十七条 职能部门应安排专人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合同履行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同时督促合作方履约。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合同履行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职能部门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合同履行评估机制,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定,促进合同有效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系统信息包括合同文本、合作方、履行期限、管理单位、审签情况、具体实施者、履行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人应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不利后果或者故意销毁、隐匿合同材料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职能部门应妥善保管所有合同材料并建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对合同引发的纠纷,职能部门负责及时、妥善处理。

职能部门拟采取诉讼(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报学校法制工作部门审议。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未经学校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签订合同。经过学校授权的受委托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 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签订者承担。因越权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优秀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后勤服务集团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举办或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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