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统计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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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党政办公室 文号 : 武大校办字[2014]6号

武汉大学统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教育部《教育统计工作规程》(修订稿),发挥统计工作在教育管理和多层次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教育统计是认识教育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重要手段,是进行教育决策、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和计划的重要依据,是对教育进行评价、实施有效管理和深入开展教育研究的基础工作。

第三条 教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教育统计工作规程》(修订稿),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统计资料。

第五条 学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各单位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信息人员,具体负责教育统计工作。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计信息人员责任制,统计信息人员应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

第七条 学校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现代化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开发统计数据库,在校园网的基础上,努力实现统计信息自动化,不断提高教育统计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八条 学校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定期组织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定期考核统计人员,对统计工作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拒报、迟报、虚报、瞒报、错报、漏报及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章 学校统计组织机构与职责范围

第九条 校长办公室下设统计信息室,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负责全校综合统计工作;各职能部门、各学院根据需要指定兼职统计信息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信息工作,形成学校统计信息网络。

第十条 统计信息室在校长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全校综合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全校综合统计信息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下达的各类综合统计调查表,搜集、整理、提供各类综合统计资料;

二、会同有关单位建立与贯彻学校统计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原始数据登记制度、统计台帐制度、统计数据审核订正制度及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三、建立全校专、兼职统计信息人员队伍,组织统计业务学习,对全校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评比、表彰;

四、归口管理学校综合统计报表和基本统计信息资料,定期汇总、整理、编印和发布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资料;

五、对学校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教育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为学校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咨询和决策支持服务;

六、利用良好的校园网络环境,积极开发统计数据库,实现统计信息自动化,提高教育统计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十一条 各单位兼职统计信息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在校办统计信息室指导下,及时、准确地填报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下达的各类专项统计调查表,并定期向校办统计信息室提供有关统计信息资料;

二、贯彻执行学校统计工作制度,加强本单位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三、及时搜集、整理本单位统计信息,负责管理本单位统计资料;

四、围绕本单位工作,开展统计分析,为单位决策提供统计咨询服务;

五、在校园网的良好环境下,积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开发管理信息系统和统计数据库,努力提高统计信息质量和统计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全校统计信息工作职责分工:

一、本专科生招生、学籍管理、毕业分配、专业设置等方面情况分别由教务部、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二、研究生招生、学籍管理、毕业分配、专业设置和指导教师、学科建设及“211工程”建设等方面情况由研究生院负责提供或填报;

三、函授、夜大、自修等成人教育招生、学籍管理、毕业、专业设置等方面情况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提供或填报;

四、外国留学生情况由留学生教育学院负责提供或填报;

五、进修生情况由师资培训中心负责提供或填报;

六、东湖分校及新高职学生情况由东湖分校负责提供或填报;

七、各类学生的政治情况、获奖学金情况、科研情况等分别由学工部、团委负责提供或填报;

八、教职工情况由人事部负责提供或填报;

九、组织机构及管理队伍(副处以上干部)情况由组织部负责提供或填报;

十、民主党派情况由统战部负责提供或填报;

十一、科研情况分别由科学技术部和社会科学部负责提供或填报;

十二、外事及港澳台情况由国际交流部负责提供或填报;

十三、财务收支情况由财务部负责提供或填报;

十四、基建、房产、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方面情况分别由基建管理部、资产管理部、后勤保障部、高新技术产业部等单位负责提供或填报;

十五、校园网络建设情况由远程教育中心负责提供或填报;

十六、图书资料、档案资料情况分别由图书馆、档案馆负责提供或填报;

十七、出版图书、发行期刊情况分别由出版社、期刊部负责提供或填报;

十八、产业情况由高新技术产业部及产业集团负责提供或填报;

十九、校内医疗情况、附属中小学情况分别由校医院、附中、附小负责提供或填报;

二十、各学院协助校办统计信息室和各职能部门填报及复核有关统计数据;

二十一、统计信息室负责搜集、整理、审核、汇总、填报学校综合情况,并对各职能部门的专项统计调查表及有关统计数据进行复核。

其它未列入的统计事项视情况另行确定。

第三章 学校教育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第十三条 统计调查表实行自上而下逐级布置、培训和自下而上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工作程序。统计信息人员要依法完成各项统计任务,准确、及时地填报各项统计调查表,不得延误学校统计报表的上报时间或影响统计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各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经本单位统计人员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认真审核,如果统计资料不实,应当责成统计人员核实订正。统计人员要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提供的统计资料如果上报限期已到,可先行上报并加说明,核实后确有错误,应当在上级规定的期限内订正。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可靠,必须严格规范统计基础工作,要将统计工作与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原始数据登记制度、统计台帐制度、统计数据审核订正制度及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做到统计数据有据可查。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及时、有效,在规范统计工作的基础上,学校和有条件的部门应建立统计信息数据库和教学、科研管理信息数据库,实现统计数据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统计信息人员要努力提高统计分析研究水平,加强对学校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教学、科研、办学效益情况的综合分析,结合教育事业发展的热点问题与新情况开展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开展统计预测工作,为领导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章 学校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各类统计资料,分别由校办统计信息室和各部门统一管理。学校综合统计资料由校办统计信息室负责搜集、整理、立卷归档;各类专项统计资料由各部门负责搜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将有关统计资料及时送统计信息室备案。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统计资源,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校办统计信息室及时整理编印《武汉大学基本情况统计资料汇编》及《统计月报》等,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对外提供统计资料,统计口径必须一致,应依据学校上报的各类综合统计调查表和专项统计调查表,经校办统计信息室核实,并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凡属于国家保密的教育统计资料,必须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学校统计信息人员的义务和权力

第二十二条 统计信息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实事实是,恪守职业道德;

统计信息人员应努力掌握统计业务,通过培训和自学逐步掌握现代化统计手段,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统计信息人员要依法统计,不得拒报、迟报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错报、漏报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泄露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秘密,有违法行为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统计法》规定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享有以下权力: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定的统计资料;

三、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依据教育部《教育统计工作规程》(修订稿)的要求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信息人员,经过定期评比,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报表清晰,数据完整,准确无误的;

二、进行统计咨询、统计监督、统计分析时,写出有价值的分析报告及论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

三、在开发利用统计资源和统计数据库方面,取得成果的;

四、能坚持原则,敢于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依据教育部《教育统计工作规程》(修订稿)的要求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统计信息人员,给予批评或处分:

一、拒报或不按时报送统计资料的;

二、错报、漏报统计资料的;

三、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四、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学校下发的《武汉大学统计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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