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浏览次数
发布机构 : 党政办公室 文号 : 武大党字[2017]44号

武汉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行政管理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以及《武汉大学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武汉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武汉大学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和决策重要行政事项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校长指定的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征询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明确决定。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为全体校领导。党政办公室主任和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涉及学术事务的,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涉及教职工利益的,校工会主席列席会议;议题涉及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该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指定一名校领导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者,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其同意。

第七条 对于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有涉及本人或其亲属利益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予以回避。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研究、审议、决策范围为:

(一)审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及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事业专项发展规划,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议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行政规章制度;审定学校一般性行政规章制度和重要文件。

(三)研究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合作、后勤保障、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审议学校重大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使用等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审定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具体政策、计划、方案;五、六级职员的评聘等。

(六)研究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具体措施,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的具体措施。

(七)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八)审议学校年度预算内预备经费单项5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调动和使用;未纳入学校当年预算需追加或调整额度单项2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安排;对外重大捐赠以及其它大额度资金使用。

审定学校年度预算内预备经费单项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资金调动和使用;未纳入学校当年预算需追加或调整额度单项100万元(含)至200万元的资金安排。

(九)审议或审定学校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审议校际间重要合作办学项目;中央或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和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的重大项目;学校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安排,以及追加预算单项2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变更;购置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学校贷款项目等。

审定学校实际出资的重大科研合作项目;学校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安排,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功能调整以及追加预算单项100万元(含)至200万元的重大变更;学校建设工程(含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预算内单项2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变更;单项500万元(含)以上的修缮、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

(十)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的重大调整与变更事项,包括对外投资和借贷,以及以学校名义购置、转让、交换、出租或承租任何不动产等。

(十一)审定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行政文件,审定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和其它协议。

(十二)研究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以及其它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审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的重要行政奖励或处分。

(十三)传达上级机关关于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研究落实措施。

(十四)研究落实党委常委会议关于学校行政工作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十五)审议或审定学校专题会议对重要事项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建议方案。

(十六)通报交流行政工作重要事项。

(十七)研究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以及必须由校长办公会议处理的突发事件。

(十八)研究或审定其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属校长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题准备与确定

第十条 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由各单位和部门事先报告分管校领导同意,由分管校领导在《武汉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题表》上签署意见。校领导也可直接提出议题。议题表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送交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汇总议题后报校长或主持会议的校领导决定是否列入校长办公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 对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相关单位或部门应进行调查研究、经过民主程序进行论证,提出建议方案;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相关部门要经过充分沟通、协商,提出建议方案。

第十二条 凡属于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经过学术委员会咨询、评定或审议,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四条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建议,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五条 校长在确定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时,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并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六条 对涉及学校重大事项或特别复杂的问题,应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由分管校领导提前向会议组成人员通报,经过充分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五章 议题材料报送

第十七条 对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均须由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汇报材料。议题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客观准确,内容包括:议题背景情况(议题简述、调研论证情况、政策依据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建议方案等。凡属规章制度、政策性文件等,需包括起草缘由及依据、征求意见范围和过程及意见采纳情况、主要特色和亮点等;若是对原有制度进行修订的,要说明其异同。

第十八条 议题汇报材料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按照统一要求和格式印制,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报送党政办公室。会议原则上不研究汇报材料准备不充分的议题,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将有关材料直接带到会场。

第六章 议事程序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应按事先拟定的议题议事,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其程序为: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单位、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简要报告情况,报告时明确提出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具体事项,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需要时可由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作补充说明;与会成员就该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展开讨论;会议主持人归纳、集中与会成员意见并作出明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会议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与会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不得在会后发表与会议议决结论不一致的意见。

第七章 决议传达、督办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决议,以纪要等文件形式或由会议主持人授权口头传达。党政办公室根据授权及时将会议内容向缺席人员通报。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将会议议决事项和讨论情况以任何形式外传。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决议、决定的事项,由与会成员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予以落实。明确由部门负责的,由党政办公室主任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分管校领导。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校内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对决议的办理情况,党政办公室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六条 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议过程中出现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由分管校领导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进行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须由校长在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校长办公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包括收集议题、拟制议题、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做好会议记录、制发会议纪要等。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修订)》(武大党字〔2015〕74号)即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武大字〔2005〕42号)即废止。


武汉大学规章制度信息库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
027-68756517
fzw@whu.edu.cn